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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报》
国际刊号:ISSN:1009-3907
国内刊号:CN:22-1283/G4
邮箱:ccdxxb@126.com
优秀文章
谈我国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路径初步探析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0-10-12
本文来自
长春大学学报
官网。
[摘要]随着形势的变化,立法需紧跟时代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从而保障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与实施。民商法作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典,在新形势下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融合。基于此,从两者融合的必要性与融合的可行性出发,结合两者融合现状与存在的困境,提出了增强信用地位、完善信用制度以及强化政府职能等方面来促进两者在深度与广度上的融合。
[关键词]新形势;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信用制度;长春大学学报官网
在新形势下,市场经济活动越发的复杂化,权健传销门、长春长生疫苗造假等失信现象频繁发生,“老赖”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面对这一现象,民商法作为稳定与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典之一,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来进一步应对经济市场中的失信行为[1]。目前,民商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并对信用体系进行了说明与规定,但是从现有的立法来看,企业信用体系已初见规模,而个人信用体系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个人与企业之间像一张纵横交错的网,彼此联系,个人信用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信用网络失稳,最终影响经济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尤其十九大报告会议明确强调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新时代的号召下,民商法需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注重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有效融合,使得两者相辅相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与可持续化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与良好的环境条件。对此,在新形势下探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体系的融合路径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新时期复杂的经济市场变化,促进市场经济稳步且有序发展,还能推动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可谓是一举多得,现实意义极强。
1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1.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对信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市场经济活动而言,其本质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诚实信用则是成功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外汇、证券等经济交易均是建立在双方良好的信用基础上的。交易双方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有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确保交易安全、顺利地进行,还能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可以说,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2]。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中,有些人为了利益罔顾信用,做出许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使得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对市场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破坏力,影响了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因而健全信用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而民商法在信用建设与维护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还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调节剂,因此需不断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内容,融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稳步、持续发展,从而来应对新时期下复杂变化的市场形势。
1.2金融风险防控的需要
市场经济活动避免不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市场经济若想健康、持续性发展则需要警惕金融风险的产生,做好风险防控工作[3]。在新时期下,金融的创新化发展促进了交易范围的扩大,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交易的地域与时间的局限性,但是信用交易风险也在与日俱增。例如2018年有问题的P2P平台共计2457家,较上一年的645家呈现大幅度增长,这种现象为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4]。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信用体系的缺失与不健全会使得经济安全得不到保障,致使风险系数增加。在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警示下,各国政府非常重视金融风险防控问题,我国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5],对此在新形势下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将其与民商法相结合,纳入到法律范畴,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提高金融活动的稳定性。在新时代下,加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是金融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是防止信用“雪崩”的必要手段。
2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依据与困境
2.1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依据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民商法执行的根本。许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信用问题,并将其从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高度。如瑞士的《民法典》中就对信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法国将信用作为《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我国则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民商法中。我国《合同法》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这一基本原则[6],《民法通则》亦体现了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价值,由此可见法律层面对信用问题的重视。另外,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必须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已经形成了信任关系与信誉评价,对诚实信用原则更为看中与依赖。可见,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性,两者应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从市场经济学角度来看,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基本原则,也是一种重要资源来助力市场经济的运行[7]。尤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向市场化转变,对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深度化、市场化、绿色化、持续化发展。
2.2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困境
从当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现状来看,存在着许多障碍与困境,使得两者之间的紧密性不足,融合性欠缺。为适应时代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需正视这些困境,以更好地促进健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
2.2.1信用原则重视度不足
对信用原则缺乏重视主要体现在个人与法律两个层面:一是当事人的信用理念缺失。公众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不注重信任关系与信誉评价的建立,还停留在信用是属于道德层面的思想观念中,理所当然地认为信用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尤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削弱了诚实信用观念,在日常生活与生产中采用欺骗、延期等手段来追求个人利益,例如信贷逾期还款或不还,物业费长期拖欠等现象时有发生,时间久了会严重影响个人信誉,使得个人信用持续下降,这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发改委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共有1211万失信人员,其中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之多[8],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公众的信用理念淡薄。二是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欠缺。在民商法中,虽对信用原则进行了规定与说明,但是界定较为模糊,现法律界并未达成共识,存在着语义说、双重功能说以及条款说等多种不同的观点[9],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与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而当事人或者经营者们也会按照自己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来进行市场交易,这种信用原则认识不统一的现象致使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难以有效融合。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较低,虽然在侵权法与债权法领域中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在民商法执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序位较低,位于公平、自愿原则之后,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排列与我国民法中的“最高行为标准”的规定是有出入的,这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有名无实,缺乏约束力与执行力,只能沦为指导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低下进一步增加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难度。
2.2.2欠缺有效的融合机制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两者本身是属于不同的体系范畴,从本质上来说融合阻碍是巨大的。尤其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着区域性特点,而民商法具有普遍适应性,因此倘若融合机制欠缺,就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做到有效联动,这就增加了两者融合的难度系数[10]。并且,除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标准不统一外,两者无论是执行的标准还是所遵循的原则,都不一致,两者在融合时会出现差异明显突出、部分内容重合或遗漏的融合困境。就从目前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现状来看,我国与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还处于初级阶段,缺少有效的融合机制,这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上。从美国的民商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来看,在信用立法与信用管理上进行了有效的衔接,构建了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并成立了失信惩戒机制,政府、行业协会等充分参与到信用管理中来,同时美国政府还推动信用法律的制定。然而,我国尚未构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例如在信用制度等方面立法不足,这使得不能为两者的融合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致使两者融合存在障碍。
2.3信用体系建设难度大
民商法融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前提在于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但是从我国现有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来看,结果是并不理想的。首先,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对分散的信用数据进行整理,而就我国目前的征信分类系统来看,其科技容量及信息处理、智能分类手段还未达到能容纳我国如此庞大的人口及企业数据,且系统智能性较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指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但还有企业及个人因地域、年份的问题有所缺失;而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系统经常出现崩溃、卡顿现象。因此,建设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使得个人信用信息搜集与建设成本高,影响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其次,在个人信用数据与信息搜集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这增加了法律风险,使得信用体系建设难上加难。例如在正规建设途径中,因公民的征信意识薄弱、对信用建设中隐私问题的抵触等原因,会拖延信用建设时间,工作人员信用建设出现人为阻碍。最后,个人信用评价并未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在信用信息收集过程中数据不够全面、规范,这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不能有效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来进行正确的评估,即与信用建设体系相匹配的信用评估体系也尚未完善,由此一来,这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融合路径
3.1提升信用地位,增强融合条件
需提升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使得该项基本原则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得到认可与提高。首先,需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清晰的定义,并将诚信原则的定义及征信意识、征信的重要性普及在公民之中,以提升公民征信意识,促进公民主动提供信用信息、防止公民因意识不足阻碍信用信息的建设。利用法规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以及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法律的力量,便利工作人员的信息收集过程,为信用体系的有序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其次,提升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序位,将其作为最高的行动准则,提高其原则优先性,以提升当事人与法律对信用地位的重视程度。同时,还需将诚实信用原则始终贯彻于物权、债权等法律制度之中,以配合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应用,使各个法律法规在内部达成默契,为培养统一的执行标准奠定基础。再次,对诚实信用进行量化,或者制定评判标准,使得在司法量裁中有据可依,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最后,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来鼓励民事当事人主体参与其中,增强信用观念。综上,通过以上手段,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良好的条件。
3.2完善信用制度,健全融合
机制构建完善的信用制度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便利化的融合机制。一方面,可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再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特性,将其成功经验在国内进行本土化修改。可以通过引入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参与到信用制度的建设中来的策略,实现信用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信用风险发生率。例如针对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和使用网贷的公民基数增多的情况,通过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等第三方的参与,监管正规网贷平台、打击网贷灰色地带,以保障信用风险发生率不随着新形势下企业科技的发展而增加。另一方面,推进民商信用体系立法进程,构建完善且具有强效的法律体系,从信用隐私保护、信用救济、信用奖惩以及信用权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完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用权益不受侵害,为民商信用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高度融合。另外,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体系建设,实现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有效衔接。例如可以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来融合机制的构建。学者潘久红就对此提出了“各个企业机构与银行共享经营数据”的策略,以便于对用户信息的查找及信用不佳者的法律执行。以往的信息共享有一定的风险,但在新形势内,信用体系的构建有了与民商法的融合背景下的法律基础和行业监管制度,以数据共享来推进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有效衔接具有可行性。
3.3强化政府职能,促进深度融合
政府需强化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搭建桥梁。一是充分发挥宣传职能,加大信用理念的宣传。以“江宁公安在线”的成功运作为例,通过公众号推送、多媒体广告或者下发文件等多种方式让公众了解信用的重要性与失信的危害性,将信用理念深入人心,提升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知度。在线上推动平台设置智能客服及人工客服,为公民答疑解惑,拉近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契合新形势下的政府形象。二是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利用公信力与执行力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惩,塑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构建政府公信力。三是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引导银行、国家电网、水务行业与公共征信机构等实现资源共享,减少信用数据搜集成本,提升信用体系数据库建设效率。政府通过以上措施,为两者的融合扫清障碍,促进两者向深层次融合发展。
4结语
伴随着新时期的到来,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已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性,针对存在的融合困境,需要提升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加强立法来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制度,同时还需要发挥政府的职能,做好宣传与引导等工作来促进两者的有效融合。参考文献详见长春大学学报官网。
《长春大学学报》长春大学学报创刊于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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